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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飛機墜落?網絡謠言!依法查處13人!
2025-01-07 作者:“安徽省互聯網違法和不良信息舉報”微信公眾號
為有效凈化網絡環境
營造清朗網絡空間
1月4日
廣德公安
依法查處多起網絡謠言案件
行政處罰13人
1月3日中午12時40分
廣德市境內發生兩聲巨響
經了解為音爆
但多名網友
在抖音上發布謠言

稱該聲響為“廣德南沖一小飛機墜落
造成一人死亡”
并配發一架綠色小飛機墜落的視頻
造成大量網民跟帖轉發
以及多家媒體關注
經核實
當日廣德市境內無小飛機墜落
所發布的視頻系
轉發外地飛機墜落視頻拼湊嫁接
廣德市公安局
立刻開展案件調查
第一時間將涉嫌散布謠言
的王某、李某等13人傳喚到案調查

經查
王某、李某等多人
在沒有任何事實依據的情況下
編造虛假信息 誤導群眾
造成社會恐慌等不良影響
目前
王某、李某等13人
因散布謠言
已被廣德市公安局依法行政處罰
警方鄭重提醒:
廣大網民要自覺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對未經證實的網絡信息加強辨別,不造謠、不信謠、不傳謠,用實際行動共同維護清朗網絡空間。對網上編造、傳播謠言,擾亂公共秩序的違法犯罪行為,公安機關將堅決依法嚴厲打擊!
什么是“網絡謠言”
“網絡謠言”是指通過網絡介質(例如微博、國外網站、網絡論壇、社交網站、聊天軟件等)而傳播的謠言沒有事實依據帶有攻擊性,目的性的話語。主要涉及突發事件、公共領域、政治人物 、顛覆傳統、離經叛道等內容。
隨著互聯網技術的革新,也是改變了謠言的傳播方式,因此網絡謠言依附于新媒體進行傳播產生了許多新特點,這些特點具有與傳統謠言完全不同的特性,如匿名性、群體傳播、傳播效率高、傳播生命周期短、信息重組、再造事實信度高等。
“網絡謠言”的類別及表現形式
01 網絡犯罪謠言?
這類謠言一般是捏造一些駭人聽聞或令人發指的犯罪信息,引起公眾憤怒、恐懼,引發公眾對政府、政府工作人員或某些群體的不滿,同時也影響當事人的聲譽,擾亂他們的正常生活。
02 網絡恐怖謠言
這類謠言一般是虛構恐怖信息或危害公眾安全事件信息,引發公眾恐慌,擾亂社會秩序,引起公眾對政府管理的不滿,影響社會穩定。
03 網絡災害謠言
捏造某種災害即將發生的信息,或者捏造、夸大已發生災害的危害性信息,引起公眾恐慌,擾亂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
04 網絡政治謠言
主要指向黨和政府,主要涉及政治內幕、政治事件、重大政策出臺和調整等內容,讓公眾對國家秩序、政治穩定、政府工作產生懷疑和猜測,破壞黨和政府的形象,危害國家安全和政權穩定。
05 網絡個人事件謠言
網絡個人事件謠言針對某些個人特別是名人而編造吸引眼球的虛假信息,侵害當事人隱私,給當事人造成負面影響甚至經濟損失。
06 網絡食品及產品安全謠言
指捏造或夸大某類食品或產品存在質量問題,引起公眾對該類食品或產品的抵制,導致該類食品或產品生產者、銷售者損失。
“網絡謠言”有哪些危害
一、引發社會震蕩,危害公共安全,損害公眾利益。由于網絡謠言的傳播速度快捷,范圍廣,一旦一些危言聳聽的謠言形成了一定規模,就會造成不良的影響,引起廣大網民的慌亂,從而造成社會的不穩定。
二、擾亂人們的思想、心理和行為。人們經常是為了一個虛假的謠言而表現種種不適當的行為,尤其是面對有關自己切身利益的謠傳,人們就更加失去了理智,失去了判斷力,從而從內心深處覺得這就是真的,一傳十,十傳百,到最后,弄得人心惶惶。
三、網絡謠言誤導社會輿論。流言、謠言似是而非,混淆了人們的視野,導致了人們對社會主流意識形態的離心離德,污染了網絡輿論環境,一些青少年社會經驗不足,分辨能力、自控能力較弱,面對網絡謠言,可能會對社會、對未來產生消極情緒,從而玩物喪志,放棄精神追求和事業進取。
警方普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三)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捏造并散布虛偽事實,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第二款: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作者:“安徽省互聯網違法和不良信息舉報”微信公眾號)